关于×××申请开具贫困证明的答复 ×××(申请人姓名): 你(户)于××××年××月××日向我单位提出申请,要求为你户开具“贫困证明”,用于子女上学期间申请助学金及办理助学贷款事宜。经对你户情况进行核查,并对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现答复如下: 一、经研究,我单位依法不能为你户出具“贫困证明” (一)“贫困证明”不是法定证明事项,出具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明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建议,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任何一项设定“贫困证明”这一证明事项,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民政部门出具“贫困证明”。依照职权法定、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我单位无权出具该证明。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的改革精神,国家持续压减各类无谓证明,通过信息共享、部门核查、告知承诺等方式替代群众跑腿开证明。 (二)我单位的法定职责是社会救助的受理、审核,依法出具的是社会救助法定文书,而非“贫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规定:“社会救助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以下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社会救助受理、审核、动态管理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入户走访、社会救助申请等工作。” ——第十三条规定:“社会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需要疾病应急救助人员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县级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社会救助确认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社会救助确认决定)。 可见,我国法律上并不存在笼统的“贫困户”概念,也没有“贫困证明”这一文书种类。符合法定条件的,你户依法获得的是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低收入人口认定等社会救助确认决定、确认通知书或最低生活保障证等法定文书;上述法定文书可以作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有效凭证,而“贫困证明”则于法无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亦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三)你户系非贫困户,未经法定程序认定,不能确认为“贫困户”。 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现在的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由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牵头,经农户自主申报或基层日常排查、入户核实、民主评议、村级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批准,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后方可认定。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就业帮扶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指导意见》(2026年2月发布,中国政府网)明确:“农业农村部门要识别确定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亦要求“合理确定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标准……健全精准识别和快速响应机制”。 你户未列入上述系统,不属于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同时亦未依法申请或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在此情况下,任何单位(包括我单位、县级民政部门、村集体)都无权、也无法出具证明你户为“贫困户”或者“家庭贫困”的证明——出具即属无依据认定,出具虚假证明还要承担法律责任(详见本答复第三部分)。 二、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同样不能为你户开具贫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责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其中不包括为村民出具贫困证明;《社会救助法》第五条亦仅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入户走访、社会救助申请等工作”,而非出证主体。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规定: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 ——“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 ——该意见所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明确将“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列入不应由村(居)委会出具的事项——“贫困证明”的实质正是家庭经济状况、收入状况证明,正属此列。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2022年8月印发)第7条进一步明确:“凡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党政群机构一律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出具”;第8条规定,列入不应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的,村级组织“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因此,即使村集体(村委会)为你户开具了“贫困证明”,也属无依据出具,不具备法律效力,反而可能使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请你户理解,勿向村(居)委会索要此类证明。 三、法律风险提示 ——《社会救助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人员,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议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社会救助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财物和利益,处非法获取的财物和利益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黑龙江省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和救助帮扶办法(试行)》(黑民规〔2023〕3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没有如实提供低收入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我单位应当告知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构事实、隐瞒收入财产状况等方式取得“贫困”类证明,否则将依法依规承担责任,并可能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四、子女上学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的正确办理途径(重点) 你户申请贫困证明的目的是子女上学,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此事项根本不需要乡镇或民政部门出具贫困证明,请按以下途径办理: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学校认定,无需民政盖章。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第六条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校根据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开展认定并划分资助档次。该程序中没有、也不再要求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民政部门出具贫困证明。请你直接向就读学校(或幼儿园)提交认定申请表,由学校按程序认定。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办理。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般设在县教育局)经办,具体材料以其公布的现行办事指南为准,一般不再需要乡镇民政部门盖章的贫困证明;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可依据上述学校认定结果。可拨打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话或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热线咨询。 (三)如你户确有其他生活困难,可依法申请社会救助,取得法定凭证。 依据《社会救助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等基本生活救助,由本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依据该法第二十九条,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还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依据《牡丹江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我单位对低收入人口申请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要求的,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认定。 经依法认定后取得的低收入人口认定文书、社会救助确认决定或最低生活保障证,可依法作为你户家庭经济困难的权威证明向学校、金融机构等使用。欢迎你户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提出申请,我单位将依法受理、及时办理。 (四)如相关单位确需核实你户情况。 依据《社会救助法》第六十五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相关的资料,询问相关单位、个人,要求其作出说明或者提供相关材料。如你的子女就读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有关单位需要核实你户社会救助享受情况,请其按上述规定来函或依法核查,我单位将依职权如实核对答复;你户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查询本户救助享受情况。 五、权利救济与咨询渠道 依据《社会救助法》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和转介咨询、举报投诉。如你户认为自身符合社会救助条件而未获受理,可向我单位或县级民政部门反映;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社会救助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电话:xxxx-xxxxxxx 县(市、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热线:xxxx-xxxxxxx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本答复如需查询办理,请持本人身份证件到柳树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办理。 特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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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